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巷**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0时30许,李某强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汝州市**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mg /100ml,李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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