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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7********,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烧烤档与胥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吃夜宵,期间李某见到被害人叶某某也在烧烤档吃夜宵,李某就以叶某某曾调戏其前女朋友为由,先后用拳头和木凳对叶某某进行殴打,胥某见状也用拳头和木凳对叶某某进行殴打,过程中致叶某某头部、腰椎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叶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赔偿了叶某某的医药费并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蒙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5.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碧玉

                            202011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 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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