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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杰等人非法侵入住宅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李某杰,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4104821971********,汉族,文盲,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现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9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民,男,1981年06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41048219810618383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办事处**村**组,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9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杰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韩某民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0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0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0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申某甲(另案处理)在对外高息放贷中,纠集申某乙(另案处理)、樊某千(另案处理)、秦某江(另案处理)、李某杰、韩某民,逐步形成以申某甲为首,以申某乙、樊某千、秦某江、李某杰、韩某民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长期以放高利贷为生,实施非法入侵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1月26日,因讨要相某军的高利贷借款,申某甲带领申某乙、秦某江、樊某千、李某杰、韩某民等人到汝州市**家属院,强行进入相某军姐姐相某萍家中。相某萍及其家人多次要求申某甲等人离开并报警,申某甲等人直到第二天才离开相香萍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同案犯申某甲、申某乙、樊某千、秦某江的供述;

3、证人秦某歌、李某利、相某明、相某军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相某萍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杰、韩某民的供述与辩解。

(二)违法事实

1、2017年1月26日,因讨要汝州市**镇**村相某军的高利贷借款,在汝州市**东门**单元**楼申某甲的公司内,申某甲、申某乙、樊某千、秦某江、李某杰、韩某民对相某军进行辱骂、殴打;

2、2016年下半年开始至2016年年底,因逼迫相某军还款,申某甲指使樊某千、秦某江、李某杰、韩某民等人多次跟踪相某军前妻秦某歌,严重影响秦某歌日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同案犯樊某千、秦某江等人的供述;

3、被害人相某军、秦某歌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杰、韩某民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杰、韩某民以讨债为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杰、韩某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杰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民现监视居住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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