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号。2015年8月2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前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7年7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台前县**乡*****号。2014年1月26日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安徽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并被刑事拘留,经台前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6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清水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群中创建名为“人民的加油站报帐群”的微信群,并在该群中商讨汽油购进、销售事宜。后由王全业负责从李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汽油后予以销售。经查询王某某银行帐户发现,其分别于2018年5月19日、6月3日、6月23日向户名为曹某某的银行帐户汇款购买汽油6万元、6万元、5.9万元,于7月6日向户名为王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帐户汇款购买汽油5.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国
闫爱芳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