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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吕某某诈骗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61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街**号。2011年8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与“超子”(身份不详,在逃)等共同预谋,结伙实施诈骗。被告人先从网上寻找出卖手机的人,由一人同卖主联系,约定地点见面后,谎称由其朋友向卖主的银行卡汇款,另一人伪造转账成功的截图发给卖主,使卖主信以为真,交付手机。被告人拿到手机后逃离。

1、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在58同城网上看到被害人王某甲发布的转卖苹果6手机的信息,遂由李某某与王某甲电话联系购买,并协商价格为5100元。当日19时许,李某某与王某甲在本市莲湖区西门外肯德基店内见面,李某某谎称让其朋友用支付宝向王某甲建设银行卡汇款,要了王某甲的姓名和银行卡号。李某某联系吕某某,吕某某伪造了支付宝付款成功的画面并截图,以微信的形式转发到王某甲手机上。王某甲看到后,将手机交给李某某。后王某甲一直未收到转款,且联系不到李某某,遂向公安莲湖分局西关派出所报案。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4616元。

2、2015年9月4日,被害人王某乙在赶集网上发布了一条转让全新苹果6PLUS手机的信息,被告人吕某某与王某乙取得联系,协商5800元购买,并约定在本市雁塔区西影路铁路设计院交易。见面后,吕某某称让他女朋友、被告人李某某用支付宝给王某乙转账,吕某某当场联系李某某,由李某某加了王某乙的微信并要了王某乙的银行账户。李某某利用手机制作了一副假的交易成功截图画面用微信转发给王某乙。王某乙看到后,要求吕某某将驾驶证副本押下,后将手机交给吕某某。王某乙发现被骗后,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西影路派出所报案。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6788元。

3、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在58同城网上看到被害人汪某某发布的转卖苹果5S手机的信息,由吕某某与汪某某联系购买。当日15时许,吕某某与汪某某在本市碑林区东关鸡市拐见面,商议以2300元购买,并谎称让其朋友用支付宝向汪某某工商银行卡汇款。吕某某要了汪某某的姓名和银行卡号后联系李某某。李某某伪造了支付宝转账给汪某某工商银行卡付款成功的画面并作截图,以微信的形式转发到吕某某手机上。汪某某看到手机截图后,将手机交给吕某某。汪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莲湖局报案。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2782元。

2015年11月5日,吕某某被抓获归案。2015年12月2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1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看守所。

2.案卷九册、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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