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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7********,汉族,高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凤凰山街道灯塔**村**号,现租住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公寓**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老李龙虾店门口接朋友朱某某离开,金某某、葛某某等人纠缠阻止李某某、宋某某带走朱某某,期间葛某某持木棍将被告人李某某头部打伤,后被告人李某某将金某某摔倒在地殴打,宋某某与葛某某互相殴打,接着李某某与宋某某一起对葛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葛某某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葛某某伤情达轻伤二级。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就诊记录等;2.证人金某某、仇某某、赵某某、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使用暴力故意殴打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损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40565**** 

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5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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