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19〕14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家园**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社居委**店**付**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毛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社居委**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吸毒,于2014年8月1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6年3月2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合肥市**路与**路交口**广场工作,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路**号**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村**村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1月24日被包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8年11月8日被包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住安徽省肥西县**路与**路交口东北角**社区自建房**楼(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官亭镇**村**村民组)。被告人张某乙曾因打架,于2008年9月2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5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张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许某某、张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冰毒(即甲基苯丙胺,下同)后,在合肥市经开区、包河区及肥西县等地,通过将毒品冰毒存放快递柜或藏匿于指定地点的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3.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倪某某、陈某某1包冰毒,约0.3克。
2.2019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2包冰毒,每包约0.3克,共0.6克。
3.2019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1包冰毒,约0.3克。
4.2019年5月19日傍晚,被告人李某某以2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3包冰毒,每包约0.3克,共0.9克。
5.2019年5月21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1包冰毒,约0.3克。
6.201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3包冰毒,每包约0.3克,共0.9克。
二、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从李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即甲基苯丙胺,下同)后,以告知买毒人取货方法直接取货,其赚取差价的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2.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某2包冰毒,每包约0.3克,共0.6克。
2.2019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某1包冰毒,约0.3克。
3.2019年5月19日傍晚,被告人张某甲以2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某3包冰毒,每包约0.3克,共0.9克。
4.201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以19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某2包冰毒,每包约0.3克,共0.6克。
5.2019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沈某某1包冰毒,约0.2克。
三、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从张某甲处购买毒品冰毒(即甲基苯丙胺,下同)后,在合肥市肥西县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2.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9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在肥西县**乡,以2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3包冰毒,每包约0.3克,共0.9克。
2.201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在肥西县**乡,以21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2包冰毒,每包约0.3克,共0.6克。
3.2019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在肥西县**乡,以2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2包冰毒,每包约0.5克,共1克。
四、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多次在其住处(位于肥西县**路与**路交口东北角**社区自建房**楼)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即甲基苯丙胺,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乙容留李某某、陈建在其住处共同吸食冰毒。
2.2019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乙容留李某某、陈建在其住处共同吸食冰毒。
3.201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乙容留李某某、陈建在其住处共同吸食冰毒。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同时,查获其随身携带两小包冰毒疑似物,经现场称重,共净重0.72克。后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许某某、张某乙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倪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许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许某某、张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3.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许某某、张某乙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柯 秦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许某某、张某乙现均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肆份;
4.《认罪认罚权利从宽制度告知书》肆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6.《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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