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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朱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起诉书(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2017年11月15日因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9年3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北峪村195号。2019年5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夏家峪村非法开设小煤窑,并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为该矿矿长,负责小煤窑的安全生产。因被告人朱某某管理疏忽,2015年4月6日该非法开设小煤窑发生透水事故,导致矿工张某某、王某某二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李某甲、曹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曹某乙、徐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曹某丙、李某乙、石某某、目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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