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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2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0年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泰安市岱岳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华,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女,1970年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泰安市岱岳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羽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于华,被告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8日,因房屋纠纷,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2等人围堵在泰安市泰山区南外环路泮河花园6号楼1单元601室丁某某住宅处。并于6月18日,李某某等人破门强行闯入丁某某住宅内,后宋某1报警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将李某某等人带离涉案房屋。期间严重影响丁某某一家的生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两名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报案证明证实:本案系宋某1报案;
3、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被电话传唤到案;
4、提取工程款收条、购房协议书、本院民事判决书等材料一宗证实:丁某1于2001年12月29日交纳房款壹拾万元,房屋位置为王庄社区六号楼以北,最北楼最东头单元,东西两户。2014年王庄社区居委会将位于泮河花园小区6号楼1单元601室房子转让给嘉业房地产,用以抵顶工程款数额为236900元人民币。嘉业房地产与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地址为泮河花园6号楼一单元601室;
(二)证人证言
1、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8日,一伙不认识的妇女,二十四小时在泮河花园6号楼1单元601室门口,砸门、骂人,于2016年6月18日将门撬开进入室内的经过;
2、周某的证言证实:泮河花园6号楼1单元601室丁家人一直居住着。2016年6月18日上午泮河花园6号楼1单元601室门被撬开的经过;
3、丁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泮河花园6号楼1单元601室被人撬开以及被害人精神状况的经过;
4、丁某2的证言证实:丁某某案发前后的精神状态情况;
5、丁某3的证言证实:丁某某精神状况;
6、宋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王庄村把泮河花园6号楼1单元601室的房子以50万的价格顶账给其公司。2009年的时候,该房产被人给强占了,王庄村一直没有收回。2015年12月份,因为其公司欠李某某的建筑材料款,其公司把该房产以50万的价格顶账给了李某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
(三)被害人陈述
丁某某的陈述证实:多人24小时围堵在其门口,阻止其家属送饭等活动的进出,围堵持续四五天后,防盗门被围堵人员砸开,并强行进入室内的经过;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的供述证实:因经济纠纷索要房屋问题,于2016年6月15日10时许,其二人与多名妇女围堵在泮河花园6号楼1单元601室门口,多次敲门,想让独自在家的丁某某开门未果,在此期间吃住在其门口。6月18日10时在老儿童医院附近请来劳务工,准备将门砸开,与室内的丁某某沟通无果后,命令劳务工砸门,门砸开后,劳务人员收取报酬100元而后离开现场,李某某、李某2等人进入到室内的经过;
(五)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对涉案房屋进行勘验并拍摄案发现场照片,涉案房屋门锁被损坏,有撬、砸痕迹;
(六)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证实:案发地点泮河花园6号楼1单元601室门口楼道内被告人等人用大铁锤、撬棍打开房门并强行非法入侵的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正确,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同时鉴于本案的发生是因民事纠纷而引发,被告人李某2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大部正确,正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2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玉贤 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 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

书记员: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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