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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5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大连金州**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路**号)。因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驾驶员李某某按照雇主被告人梁某某的要求,将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144%)的沙石装入其驾驶的辽B****F重型自卸货车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运送至金州前石工地。李某某驾驶该车沿刘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广宁寺村4公里300米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推着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某某某刮撞,致某某某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某某某头面部、胸背部及肢体损伤符合交通事故伤,致其右锁骨骨折,双胸多根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右肺组织受压70%以上,且纵膈左移;右下肢毁损伤,已行右股中段截肢术,均属重伤二级;脑挫裂伤,但不伴有神经症状和体征;腰椎第1、2、3左侧横突骨折,均属轻伤一级。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未按照超作规范安全驾驶严重超载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某某某驾驶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2014年6月23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6月25日,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某某、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某某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交通事故谅解书、医院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某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录音录像光盘);

5.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大连汽车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梁某某指使李某某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结果,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99840****;被告人梁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4268****;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侦查卷宗共两册,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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