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361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 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顺德区**镇**村**物流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院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别名何某乙、何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院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2007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岳某甲、李某某、岳某乙、何某甲、王某某、冯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冯某甲、岳某甲、李某某、岳某乙、何某甲、王某某、冯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至同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岳某甲、李某某、岳某乙、何某甲、王某某、冯某乙时分时合,在佛山市顺德区**镇、**镇的酒吧守候酒后驾驶汽车离开的人员,驾车尾随并刻意制造交通事故,以报警处理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要挟强行索取被害人赔偿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冯某甲、何某甲、王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酒吧守候被害人陈某某,后驾乘粤XF****牌号汽车尾随陈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口,冯某甲等故意碰撞陈某某驾驶的汽车,并以报警处理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要挟,强行索取陈某某10000元私了交通事故。
2.2019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岳某甲、李某某、岳某乙在佛山市顺德区**镇**KTV守候被害人苏某某,后驾乘粤Y7****牌号汽车尾随苏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花坛,岳某甲等故意碰撞苏某某驾驶的汽车,并以报警处理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要挟,强行索取苏某某5000元私了交通事故。
3.2019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冯某甲、岳某甲、李某某、岳某乙在佛山市顺德区**镇**酒吧守候被害人许某某,后驾乘粤Y7****牌号汽车尾随许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家具材料城南门路段,岳某甲等故意碰撞许某某的汽车,并以报警处理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要挟,强行索取许某某4000元私了交通事故。
4.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冯某甲、岳某甲、李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KTV守候被害人吴某某,后驾乘粤Y7****牌号汽车尾随吴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道**路口,冯某甲等故意碰撞吴某某的汽车,并以报警处理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要挟,强行索取吴某某8000元私了交通事故。
5.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冯某甲、岳某甲、岳某乙、何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镇**酒吧守候被害人张某某,后驾乘粤XF****牌号汽车尾随张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省道**路口,冯某甲等故意碰撞张某某的汽车,意欲以报警处理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要挟张某某付款私了交通事故,但因张某某报警,警察接报到场处理事故,冯某甲等未能得逞。
综上,被告人冯某甲共实施敲诈勒索4次,涉案金额共计22000元;岳某甲共实施敲诈勒索4次,涉案金额共计17000元;李某某共实施敲诈勒索3次,涉案金额共计17000元;岳某乙共实施敲诈勒索3次,涉案金额共计9000元;何某甲共实施敲诈勒索2次,涉案金额共计10000元;王某某共实施敲诈勒索1次,涉案金额10000元;冯某乙共实施敲诈勒索1次,涉案金额10000元。
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先后抓获被告人冯某甲、何某甲、岳某甲、岳某乙、冯某乙;同年7月19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县**坪公安检查站设卡查缉时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同年7月25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等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0000元、苏达雄5000元、许某某6500元、吴某某13000元,上列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甲等人的供述;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冯某甲、岳某甲、李某某、岳某乙、何某甲、王某某、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岳某甲、李某某、岳某乙、何某甲、王某某、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岳某甲、李某某、岳某乙、何某甲、王某某、冯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被害人张荧光被敲诈勒索事实中,被告人冯某甲、岳某甲、岳某乙、何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祯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岳某甲、李某某、岳某乙、何某甲、王某某、冯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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