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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3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84********,汉族,大学本科,大连**国际贸易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9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76********,汉族,大专文化,大连**国际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路**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6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8日,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大连保税区出资设立了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事平行进口车买卖业务,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为徐某某,公司股东为喻某某和徐某某。喻某某和徐某某为夫妻关系。喻某某和徐某某聘请李某甲担任公司经理,聘请王某甲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李某甲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王某甲负责公司的财务。2014年4月,喻某某、徐某某将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李某甲,仍由李某甲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王某甲仍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与此同时,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经营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平行进口车业务。李某甲、王某甲没有资金为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报关的进口汽车交纳关税,二人产生了挪用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金的想法。李某甲和王某甲一直向喻某某和徐某某隐瞒二人是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在喻某某和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时经营管理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多次以为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车为由,挪用并侵占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多次跟喻某某谎称要为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车,在得到喻某某同意后,李某甲伙同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甲,将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金打到船务公司账户,后又指使船务公司将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金转到王某甲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中。李某甲和王某甲将这些资金用于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利用上述手段,被告人李某甲和王某甲先后挪用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9243862.01元。

2.2015年年初,被告人王某甲注册成立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为尤某某。王某甲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5月13日,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一辆车架尾号17**的奔驰牌、GL450越野车卖给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张某甲,并以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给张某甲出具了面额为801000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张某甲按照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要求,将购车款950000元人民币转入王某甲丈夫郭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在李某甲的许可下,王某甲将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卖车款中的20000元打回到了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将剩余的930000元钱用于偿还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欠款。

3.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占有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金1498025.50元。其中,王某甲将工商银行账户收到船务公司的部分款项转给郭某某账户,经郭某某账户转给李某甲434062078025**账户净额812000元(其中57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层**号,其余142000元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王某甲收到船务公司的部分款项后,分别通过王某甲和郭某某的账户卡取、ATM机取款金额为295973元;给女儿购买平安保险款项24492.5元;转账给王某甲母亲款项20万元。另查,被告人李某甲以支付佣金形式侵占公司资金15560元(详见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通过向重庆**公司虚报办理进口车辆小3C手续,将高出实际支付的款项留作自用涉嫌侵占,金额最少为15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通过船务公司向国外公司支付货款挪用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173862.01元。上述资金均未归还(除郭某某名下价值57万元的车辆顶账给重庆**公司徐某某外)。通过向船务公司(地下钱庄)兑换美金按汇率差收取好处费、虚报小3C手续费等方式涉嫌侵占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4980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雪佛兰轿车及车钥匙、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箱(附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账目票证材料、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任命书、劳动合同、账户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3.证人徐某某、陈某某、孙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张某乙、熊某某、朱某某、张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联合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二人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4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20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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