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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盛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树营,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鲁鹏,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盛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崔圣武、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及辩护人赵树营、张鲁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代理审判员  郭安琪

书记员:刘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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