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2********,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肖某某,男,1994年4月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4********,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到一名叫陈某某(在逃,具体信息不详)的男子的电话让她到沧源县城接12个欲偷越国(边)境的人到班老。因为李某某自己的车辆坐不下12个人,便叫了被告人肖某某一起运送,陈某某承诺将人送到以后会付给每车1100元人民币作为酬劳。被告人李某某和肖某某于3月6日凌晨4时许在沧源县城华瑞汽车城附近接到这12名欲偷越国(边)境去缅甸的人,李某某驾驶自己的云******白色东风牌车辆,肖某某驾驶自己的云******的棕色五菱宏光车辆各拉着6名偷渡人员,准备运往班老乡下班老咖啡地,2020年03月06日5时许当他们行驶到沧源县班老乡甘班线60公里帕浪村委会芒黑老寨附近时,被沧源县公安局班老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运送12名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起主要作用,为本案主犯,肖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2)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李某某、肖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菊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沧源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嫌违法犯罪人员隔离场所,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5张;
3.起诉意见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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