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431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市***区*区**-*-*号,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361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市***区**里**-*-*号,**市***矿***工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吸毒人员赵某知道被告人胡某某有渠道可以购买到毒品,便电话联系胡某某欲购买300元毒品长治筋(甲卡西酮),并微信转账给胡某某300元购毒款。后胡某某自行留30元作为自己的跑腿费,并与卖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购买270元的毒品长治筋(甲卡西酮),两人约定在李某某居住的**市**区***区*区**栋*单元楼道进行毒品交易,后胡某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某某270元。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区*区**栋*单元门口与李某某购买毒品时被抓获。当场从李某某身上缴获准备交易的毒品一小塑料袋,重量为0.96克,经毒品检验鉴定出甲卡西酮成分。
2019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购买毒品的庞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李某某在**市***区*区**栋*单元家中,卖给庞某某100元的“长治筋”甲卡西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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