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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覃某某、黄某甲盗窃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兴业县**镇**村**号,现住港北区**路**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兴业县**镇**村**号,现住港北区**路**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广西兴业县**镇**村**号,现住港北区**路**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黄某甲共同密谋盗窃他人饲养的鸡、鸭等家禽。随后,三人驾驶苏B****2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流窜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多地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4日晚23时许,李某某、覃某某、黄某甲窜至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平陆村大岭屯**号被害人郭某某家的鸡舍内盗走5只鹅和5只鸭。

2、2020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覃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山边村山肚屯***号被害人韦某某的鸡舍内盗走7只鸡。

3、2020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覃某某、黄某甲窜至贵港市港北区358国道大圩镇何村被害人黄某乙经营的**饭店旁的鸡舍内盗走8只鸡。

4、2020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覃某某、黄某甲窜至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潘李村进兴屯被害人李某甲家的鸡舍内盗走1只鹅和5只鸡。

5、2020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覃某某、黄某甲窜至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三多村石塘屯被害人李某乙家的鸡舍内盗走7只鸡。

6、2020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覃某某、黄某甲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山边村草坪屯被害人谭某某家的鸡舍内盗走4只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指认照片、视频录像、轨迹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禄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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