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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郭某某盗窃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街道**村。宜春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6月19日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乡**村。宜春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于2020年6月15 日晚上至6月16日凌晨,在万载县**乡**村G220 绕城公路工地上盗窃钢筋、槽钢、钢模等钢材出售,非法获利4360 元,经万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格为6732元。2020年5月29日,两被告人在该工地上盗窃钢筋,非法获利1636 元。

另查明,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身份信息表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两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36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印)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李某某联系电话:1817051****;郭某某联系电话:1887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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