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汝州市*花园*号楼*单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于1991年10月27日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2月7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未查清,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5年前后,周某甲多次在他人所开的赌场内赌博时因赌资不足向在该赌场内“放冲”的李某某借款,后该借款本息累计至九万元。
因周某甲无力归还本息,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到周某甲家中以喷字、辱骂、跺门、打人等方式滋事讨账。
2015年9月21日下午,李某某授意一名男子到周某甲家中讨账,因周某甲无力偿还,李某某在电话中多次对其侮辱,致周某甲在家饮下84消毒液自杀。经汝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紧急抢救,至次日周某甲状况稳定后出院。
2016年夏天的一天,李某某到周某甲家中讨账时,因周某甲不在家,李某某随即在其家门口撒尿。此时,周某甲的父亲周某乙(66岁)开门进入周某甲家中,李某某遂推着周某乙往周某甲家中挤。因周某乙拒绝其进入,李某某随即以拳头击打周某乙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牛某某、周某丙、贺某、赵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二)2015年前后的一天,张某某在他人所开的赌场内赌博时因赌资不足向在该赌场内“放冲”的李某某借款五万元。
因张某某无力归还本息,2015年9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到张某某家中以喷漆辱骂、挂拉横幅等方式滋事讨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王某、崔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前后,宋某甲在他人所开的麻将馆内赌博时因赌资不足在赌场内向李某某等人借款一万余元。
因宋某甲无力归还本息,2016年1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将宋某甲从汝州市金龙泉浴池带至一辆黑色轿车内讨要。期间,因宋某甲不还钱,三人遂在车内殴打宋某甲,致其鼻子、手部受伤流血。
至当日12时30分许,宋某甲在三人贴身跟随下向其哥哥宋某乙借款2000元交给三人,三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宋某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随意辱骂、恐吓、滋扰他人,殴打老年人,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引起他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对他人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一人兼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在前罪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闫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二广
于旭光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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