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长治市潞城区**街**巷**号。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长治市潞城区**街**巷**号。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向杜某某出售甲卡西酮(俗称“筋”)2次、向秦某某出售1次、向申某某出售16次。
被告人雷某某通过微信收付款方式帮助李某某购进毒品、出售毒品。其中,雷某某微信收取申某某****,再由李某某送毒品给申某某,雷某某16次收取申某某毒资共计10000余元。
2020年5月16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在李某某、雷某某的住处及身上、申某某身上查获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混合成分的毒品3包、4.94克,咖啡因成分毒品1包、1.44克以及锡纸、打火机等吸贩毒工具。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向3人19次出售甲卡西酮成分毒品4.94克;被告人雷某某帮助李某某向1人16次出售甲卡西酮成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杜某某、申某某等证言;3.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帮助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娇娇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潞城看守所、雷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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