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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马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79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6********,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景洪市**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7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8********,哈尼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景洪市**村**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7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和马某某两人两人窜至景洪市**镇离大世界超市500米左右的路边盗窃一辆本田牌红色踏板摩托车。经核实,该被盗摩托车系被害人岩某所有。

经景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2720元人民币。

2、2017年7月18日0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某两人窜至景洪市花卉园警务室旁一出租房楼底,将一辆红色力帆牌大摩托车盗走。经核实,该被盗摩托车系被害人刘某某所有。

经景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的认定价格为7200元人民币。

3、2017年7月19日0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某窜至景洪市工业园区嘎栋科目三旁公路边上将一辆白色电动车盗走,7月20日15时许,李某某与马某某两人经陈生规介绍,将电动车骑至景洪市六顺汽车修理店时准备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核实,该被盗电动车系被害人爬某所有。

经景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认定价格为28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赃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7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1页。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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