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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守成)(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住该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开车送货到常德市**子酒店门前,嘲笑卸货的叉车师傅童某某技术不好,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并互相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李某某将被害人童某某从驾驶位置强行拉了下来,致使童某某右腿膝盖撞到叉车后受伤。经鉴定,童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某某向童某某赔偿6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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