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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小弟)(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该区**镇**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2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陕汽德龙后八轮渣土车,行驶至武陵区长庚街道**社区的**汽修店,找该店内的一个修车学徒高某某帮忙修刹车,自己下车在旁与人交谈。几分钟后,李某某问车底修理工是否修好,没有听到回应误以为修车完毕,发动车辆离开的过程中将在车底修车的高某某压伤,李某某随即拨打120、122等电话并让家人将高某某送至医院抢救,自己则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某某赔偿高某某家属11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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