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汉族,小学毕业,务工,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2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R**S**的二轮摩托车从**街出发沿****线自北向南行驶到高速桥下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94.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时系血液酒精含量为94.45mg/100ml属于100mg/100ml以下情形,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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