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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2*******,汉族,高中毕业,住方城县赵河镇牛庄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份,受害人闫某某受同学吴某某(在国外打工)委托在国内办理驾驶证,本人回不来,后闫某某经史向中介绍,在方城县赵河镇梁营村井吴恒昌驾校被李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然后李运广收取闫某某现金5000元,及吴某某的照片、身份证,承诺给吴某某办理驾驶证,办成后再交10000元,但李某某广收取现金后没有为吴某某办理报名等手续,而是告诉闫某某驾驶证办不成了,但也没有退钱,后在李某某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才将闫某某交来的5000元退还,同时李某某作为驾校校长,应当明知不参加学习和考试是不能办理驾驶证而收取他人钱款代为办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受害人的钱款已退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是否具有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是否骗取了他人财物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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