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内乡县***镇***村李某某,为种香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擅自在自家的自留山坡上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对其砍伐林木现场的数量进行鉴定,共计12.8142立方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自动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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