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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住******号,**集团**公司工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泉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公司晋******号接送车,拉运该矿下班职工沿**市**区**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尸检认定被害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第1402031202000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被害人不负责任。被不起诉人在事故现场拨打了报警、报医电话,并等待民警到现场处理事故。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的车队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种损失人民币7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向办案机关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办案机关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也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说明;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对事故现场及所驾驶车辆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大同市公安局交警五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调查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也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处理,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其本人无犯罪前科,无劣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第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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