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波,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锐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葛雅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锐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赏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丁金波,被告锐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网络购票款21,49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订单总额的三倍赔偿款64,491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4日、9月6日,原告分三次在被告所运营“摩天轮票务”平台购买了2019年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球赛三场比赛门票15张,共支付票款21,497元,但在比赛当日,原告发现被告售卖的部分门票标注比赛时间与实际比赛时间不一致,或者被告售卖的部分门票实际并无票,后经协商,被告仅同意退还票款,原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认为,被告通过“摩天轮票务”平台向原告售卖门票,但部分门票标注信息与实际比赛信息不符,部门门票实际并无票,被告存在欺诈销售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退还全部购票款并赔偿原告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锐赏公司辩称,首先,被告系“摩天轮票务”平台的经营者,原告原来经营的公司系被告该平台的商家,后因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违约,故被告对其进行处罚并关闭相应账号,原告纠集他人至被告深圳分公司进行哄闹打砸,原告并非为了生活消费目的购买门票,而是出于报复心理对本案所涉全部购票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其次,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并非交易相对方,原告不应向被告主张权利,亦不应对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最后,关于金额为2,369元的订单,经被告核实,“摩天轮票务”平台售卖门票标注的时间与实际比赛时间存在不一致,卖家亦未向原告交付门票,但卖家已在赛前向被告告知无法正常交付门票,被告客服人员亦事先向原告告知该情况,告知其可根据“摩天轮票务”平台规则进行退一赔一,但原告未接受,被告认为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就该份订单,被告仍同意退一赔一;关于金额为5,192元的订单,经被告向卖家核实,卖家表示已向原告交付门票,如果原告主张卖家未向其交付门票,可向卖家主张,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关于金额为13,936元的订单,因“摩天轮票务”平台售卖门票标注比赛时间为2019年9月7日16时30分,而实际比赛时间为该日20时30分,两者存在不一致,被告客服人员提前与原告进行电话沟通,明确告知原告可按照实际比赛时间进行观赛,如不想观赛可以全额退款,但原告坚持要求在该日16时30分观看比赛,被告认为该份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综上,被告同意退还原告2,369元并赔偿2,369元,另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系“摩天轮票务”平台的经营者,根据其《服务协议》约定,该平台主要为其“会员与第三方商品提供方(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赛事等各类活动票品或类似、相关商品的销售公司,或持有商品的个人转让方,下简称卖家)提供交易信息传递、交易指令传递、交易物流服务、交易服务保障等互联网交易辅助和信息中介服务。”“其平台本身不销售任何票品,也不拥有在平台上挂售的任何票品。”其中“交易服务保障”约定“本平台尽最大努力促使卖家对交易协议的履行,对此平台对部分演出将收取一定的交易保障费,如果卖家在接单后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卖家无法提供约定的票品,提供的票品与描述不符,或因票品问题造成用户无法入场),本平台可寻求其他卖家提供更高票面或相同票面更好位置票品而不构成违约,如果无法提供更高票面或相同票面更好位置票品,平台具体赔付规则如下:(1)非演出开始当天现场无票,赔付订单金额40%的抵用券;(2)演出开始当天现场无票,赔付订单金额100%的现金;如果卖家在接单前告知平台无法提供约定的票品,平台会向用户赔付,赔付规则如下:赔付订单金额20%的抵用券。”
2019年9月4日,原告通过“摩天轮票务”平台订购“【广州站】2019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排位赛A组第三VSB组第四”门票3张,合计金额为2,369元,显示比赛时间为同年9月6日16时。同日22时1分,原告向被告支付2,369元。同年9月5日20时37分,被告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原告,告知原告根据主办方通知,其购买的门票对应比赛时间从9月6日16时变更为同日20时,原告回复其因与被告的其他纠纷正在派出所报案。同年9月6日17时13分,被告通过短信向原告发送取票链接,备注信息为:“您订购的680元票面3张【广州站】2019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排位赛中国(3A)VS韩国(4B)2019-09-0620:00广州体育馆请提前一小时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道广州体育馆,联系商家:酷牛文化,您可点击短信链接或打开摩天轮APP订单联系卖家。进行取票!温馨提醒:由于现场票务特殊性,最晚取票时间截止为开场后半小时。(摩天轮要求商家不能以任何名义与用户私下协商退补票款,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热线:XXXXXXXX)。”同年9月6日18时29分,被告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原告,告知其经被告与卖家协调,如果原告无法在该日20时观看比赛,被告可以为原告全额退款。另查,2019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排位赛A组第三VSB组第四实际比赛开始时间为2019年9月6日20时,比赛队伍为中国队对韩国队。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未收到上述订单所涉门票。
2019年9月4日,原告通过“摩天轮票务”平台订购“【广州站】2019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排位赛A组第四VSB组第四”门票6张,合计金额为5,192元,显示比赛时间为同年9月8日16时。同日22时2分,原告向被告支付5,192元。同年9月7日18时49分,被告通过短信向原告发送取票链接,备注信息为:“您订购的680元票面6张【广州站】2019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排位赛科特迪瓦(4A)VS韩国(4B)2019-09-0816:00广州体育馆请提前一小时至广州体育馆9号门红旗下面,联系商家:天盛票务,您可点击短信链接或打开摩天轮APP订单联系卖家。进行取票!温馨提醒:由于现场票务特殊性,最晚取票时间截止为开场后半小时。(摩天轮要求商家不能以任何名义与用户私下协商退补票款,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热线:XXXXXXXX)。”另查,2019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排位赛A组第四VSB组第四开始时间为2019年9月8日16时,比赛队伍为科特迪瓦队对韩国队。原告表示比赛当日,被告向其表示无法交付该份订单所涉比赛门票,但可以交付其他比赛的门票,原告未予同意,双方遂起争执。被告表示卖家已向原告交付该份订单所涉门票,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2019年9月6日,原告通过“摩天轮票务”平台订购“【深圳站】2019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小组赛E组第一VSF组第二”门票6张,合计金额为13,936元,显示比赛时间为同年9月7日16时30分。同日8时49分,原告向被告支付13,936元。同年9月6日14时32分,被告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原告,告知根据主办方通知,原告购买的门票对应的比赛延期到同日20时30分,询问原告是否能正常去观看比赛,然原告坚持要求在该日16时30分观看比赛,被告工作人员表示无法满足原告要求,但可以为原告办理全额退款,原告仍坚持要求在该日16时30分正常观看比赛。同年9月7日13时51分,被告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原告进行沟通,原告坚持要求在该日16时30分正常观看比赛,不同意将时间更换至同日20时30分。同年9月9日21时22分,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电话联系,双方未达成一致。另查,2019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小组赛E组第一VSF组第二比赛开始时间为2019年9月7日20时30分,比赛队伍为美国队对希腊队。
被告另向本院提交《摩天轮票务卖家服务协议》,其中约定“为了确保平台上购买方的用户利益,摩天轮票务有权要求在交易达成后您(卖家,下同)按时将商品送达摩天轮票务指定的收票点进行验收,摩天轮票务在检验时有权根据单方判断商品的真实性与合格性。对于门票等涉及未来权益的商品,摩天轮票务的验收通过不代表对商品最终的真实性与合格性的确认。如果商品中涉及的未来权益最终无法执行(如门票无法入场、演出取消等)或门票描述与实际商品不一致,则摩天轮票务仍有权利向您追回货款并对造成的损失要求进一步赔偿。”“您完全理解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摩天轮票务或摩天轮授权的第三方或您与摩天轮票务一致同意的第三方,根据本协议及摩天轮票务规则的规定,处理您在摩天轮票务平台上发生的所有交易及可能产生的交易纠纷。您同意接受摩天轮票务或摩天轮票务授权的第三方或您与摩天轮票务一致同意的第三方的判断和调处决定。该决定将对您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表示“摩天轮票务”平台所有卖家均需签订该协议,本案三个订单所涉卖家亦签订该协议。
再查,2019年9月8日19时41分,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景泰派出所报案。原告表示因被告未向其交付涉案门票,且部分门票与实际比赛时间不符,故向公安部门报警。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服务协议》、订单截图、账单详情、赛程表、短信、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摩天轮票务卖家服务协议》、报警回执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系网络交易平台,但被告处《服务协议》明确向消费者做出了交易服务保障的相关承诺,且被告与卖家签订的《摩天轮票务卖家服务协议》亦明确卖家授权被告处理相应纠纷,再结合原告直接向被告交付钱款的情形,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金额为2,369元的订单,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于2019年9月4日晚购买门票,后被告发现“摩天轮票务”平台售卖门票标注比赛时间与实际比赛时间存在不一致后,即于同年9月5日、9月6日与原告进行协商沟通,提供解决方案,另结合原告收到的取票信息中已显示正确比赛时间等情形,故本院认为被告不存在恶意欺诈原告的情形,现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现因该订单所涉门票实际并未交付,现被告依据《服务协议》相关约定,退一赔一,并不不当。
关于金额为5,192元的订单,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摩天轮票务”平台售卖门票标注相关信息与实际比赛信息相一致,被告于2019年9月7日向原告发送了相关取票信息,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要求三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如前所述,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将相应门票交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笔钱款,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金额为13,936元的订单,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于2019年9月6日上午购买门票,后被告在发现“摩天轮票务”平台售卖门票标注比赛时间与实际比赛时间存在不一致后,即于同日下午与原告进行协商沟通,提供解决方案,后又分别于同年9月7日、9月9日与原告进行协商,根据上述情形及谈话具体内容,本院认定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确实存在平台售卖门票标注比赛时间与实际比赛时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原告最终亦未观看比赛,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相应钱款,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锐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某21,497元;
二、上海锐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2,369元;
三、驳回李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李某某已预缴),由李某某负担776元,上海锐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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