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丁佐祥(吉林德惠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
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奕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佐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与被告刘某某订立婚约关系时依据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系属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并无合法依据,被告应对收受的彩礼款和大、小包钱予以返还;至于见面礼应视为赠与性质的钱款可不予返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2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被告负担;特快专递费11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与被告刘某某订立婚约关系时依据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系属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并无合法依据,被告应对收受的彩礼款和大、小包钱予以返还;至于见面礼应视为赠与性质的钱款可不予返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2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被告负担;特快专递费112.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奕衡

书记员:宋艳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