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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1、刘2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某1,男,193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2,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浓,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倩,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1、刘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金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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