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张某
原告李某,退休工人。
被告张某,无固定职业。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宋虎
书记员: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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