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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张某

原告李某,退休工人。
被告张某,无固定职业。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宋虎

书记员: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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