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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玮,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章。
  本院于2018年9月1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李  江

书记员:唐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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