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玮,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章。
本院于2018年9月1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李 江
书记员:唐若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