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辉,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村XXX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沈某某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汤小华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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