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2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根,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1,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盛某2,男,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盛某1、盛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薛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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