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马某某
陈某某
原告李某某。
被告马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卢喜
审判员:高伟
审判员:田丙星
书记员: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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