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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马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某,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马某某、陈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李某某以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某某、陈某某名下价值3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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