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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马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194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萍,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强,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方  华

书记员:金  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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