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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45********,汉族,中专文化**铁矿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路北**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给其妻子王某某找工作,通过墙上贴的办理各种证件的广告信息,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将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制假证者,让其改写王某某的出生日期后伪造一张身份证,并通过快递将伪造的身份证邮寄到李某某家中,花费人民币200元,其收到身份证后,并未真正使用。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年龄超过65周岁,将近75周岁,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其购买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给妻子找工作,且身份证购买了之后并未实际使用,从主观到客观的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媛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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