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崆峒区**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载杨某某),沿泾河南路路南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平凉职业技术学校门前路段,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与沿泾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任某驾驶的甘M****2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5日,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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