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河南省长垣市XX镇XX村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XX持C1驾驶证驾驶豫GXXXXX小型轿车沿封丘县X004县道(大封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冯村乡西王村南北大街段方XX家门前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方XX相撞,造成方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26日,李XX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李XX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李XX犯罪情节较轻,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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