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街**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8时2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国道2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汤庄办事处中店子村东西路路口时,与沿中店子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过路的李艳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艳秀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罗庄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85399****);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