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K****8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至靖边县宁霍路5KM+100M处左转弯处道路过程中,因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由西向东安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钱江”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安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荣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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