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5********,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本人的云E**号两轮摩托车从禄丰县**镇回家,以时速52公里行至原安楚二级路K103+200m处,摩托车撞倒前方推行自行车的行人李某乙,致李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为重伤,后医治无效于2020年6月死亡。当晚抽取李某甲血液,经检验乙醇含量为242.80mg/100ml(乙醇/血)。经交警认定李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出事后李某甲拨打120急救,知道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费用19万元;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病情诊断证明、收条、交费收据、转账凭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4.勘验检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采血照片、车辆照片。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后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拨打120急救,知道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支付被害人近亲属费用,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过失犯罪,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敏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5****2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