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8119**********,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霸州市***乡人,群众,务工,捕前住霸州市***乡***村***号。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9日案件被撤销。2017年1月13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3月31日因吸毒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4月9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5月20日因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罚款3000元,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冀CF****号小型轿车沿霸州市东杨庄乡新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开路10号线杆处时,因观察不周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 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0日李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王某甲、李某、杨某等人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增果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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