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平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78********,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平房区**局**,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6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黑A****7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平房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号附近处时,将由东向西横过**街的行人刘某某撞倒,造成行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大网膜撕裂,肝脏破裂,腹腔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过失犯罪,李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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