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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8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大连**电器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庄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2比亚迪小型轿车,沿大连保税区201国道(鹤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01国道、S212省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撞倒同向行走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牟某某。此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牟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李某某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商业保险合同;

2.证人杨某某、牟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9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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