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3时3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红色晋K****2晋***0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在省道某某线(某某线)91KM+500M路段未靠道路右侧超速行驶中,与由东向西史某某驾驶无牌黄色二轮摩托车接触肇事,致史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当日史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兰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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