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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某某某某现住某某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3时3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红色晋K****2晋***0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在省道某某线(某某线)91KM+500M路段未靠道路右侧超速行驶中,与由东向西史某某驾驶无牌黄色二轮摩托车接触肇事,致史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当日史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兰芳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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