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井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A*****“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挂“福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歧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歧银线344公里800米(井陉县岩峰村铁道东弯道路段),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冀A*****“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一直等事故民警到达,并接受事故民警询问,如实供述。在此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急弯路段违法超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采取措施不当,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北斗定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裁定书、办案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洪
检察官助理:韩静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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