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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住孟村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孟村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2时30分,李某某驾驶冀J638R1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辛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董林桥南侧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驶出道路张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无牌照三轮汽车乘车人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无牌照三轮汽车驾驶员张某某、三轮汽车乘车人刘某1、梁某某、刘某2、刘某3、樊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孟村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未按规定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李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案情说明、报警单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刘某1、刘某2、梁某某、李某1、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树盛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孟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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