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66********,汉族,小学,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乡**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承办律师意见,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5时03分,程某驾驶皖DZ38**号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香颂小镇小区北门路段,与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电动车乘坐人孙连廷(李某某的丈夫)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复核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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