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治市潞州区**镇**村**街**号**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自家的晋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红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治市屯留区**镇**村“十”型路口西时,驶入路南非机动车道内与正在步行的**镇**村的陈某某相撞,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犯罪记录,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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