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2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乡**村***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3时45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GF****号小型轿车沿霸州市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环路8公里处时与同在该路顺行的被害人吴某某骑驶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吴某某死亡。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54毫克/100毫升。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长江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伟宾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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